第一章 固定资产配置
第一条 后勤处负责食堂固定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,包括配置、入库、调拨调剂、信息变动、资产清查和处置等工作。
第二条 后勤处负责人承担食堂固定资产管理主体责任,负责审批资产配置计划、监督执行情况并承担管理主体责任。
第三条 后勤处指定专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,负责日常登记、台账维护、使用监督及定期盘点等具体工作。
第四条 食堂固定资产配置遵循“依法配置、保障需要、科学合理、优化结构、勤俭节约、从严控制”的原则,由后勤处根据食堂实际需求拟定购置计划,报学校审批后执行。
第五条 食堂新增固定资产须经验收、登记、贴标后入库,确保账、物、卡一致。
第二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
第六条 后勤处负责监督委托经营方履行管理责任,并不定期检查食堂固定资产使用状况,协调维修、调拨等事项。
第七条 委托经营方遵循“谁使用,谁负责”原则,承担资产日常使用、管理、保养、维修责任,发现故障后及时维修,避免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损失。
第八条 委托经营方发现食堂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条件后,应及时申请报废。
第九条 委托经营方需要无条件配合后勤处进行资产动态管理。
第十条 委托经营方须制定设备操作规范,严禁违规使用或私自改装食堂固定资产。
第十一条 委托经营方进场、退场时须与后勤处办理资产交接手续,清点数量并确认状态;若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,须恢复原状或按原价赔偿。
第三章 固定资产报废
第十二条 食堂固定资产报废、报损,按以下程序办理:
(一)申报。委托经营方提出申请,并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,由后勤处填写《校内资产处置申报表》,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。
(二)审核、回收及鉴定。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食堂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合规性、真实性等审核;组织报废资产鉴定,后勤处移交拟报废资产,在资产移交前应确保待处置资产的安全完整,审核鉴定通过后报学校审批。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。
(三)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及审批。食堂固定资产(房屋、土地及车辆除外)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,且单件单价5万元(含)以下确需报废的,报学校审批进行自主处置,处置后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报省教育厅备案;单件单价5万元以上的资产确需报废处置的,由学校通过资产管理系统提交处置申请,经省教育厅批复同意后报财政厅备案;土地、房屋和车辆报财政厅审批。
(四)处置。先报批后处置原则,严格履行审批程序,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处置。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的原则,采取公开拍卖、招标、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。
(五)账务处理。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,根据上级主管单位批复文件和资产处置交易凭证,及时调整财务账、资产管理系统卡片账。
第四章 固定资产损坏、丢失与赔偿
第十三条 因操作不当、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或丢失,由委托经营方承担全部责任。
第十四条 赔偿标准。因第十三条导致的可修复的局部损坏,由委托经营方承担维修费用;因第十三条导致的完全损毁或丢失的,按资产净值赔偿;因恶意破坏导致的局部损坏、完全损毁或丢失的,需加倍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五章 固定资产监督检查
第十五条 后勤处每年开展一次食堂固定资产全面检查,重点核查食堂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维护记录。
第十六条 委托经营方每学期自查并提交报告,发现问题及时整改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后勤处负责解释,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。